貴州四家混凝土企業因實施壟斷被罰6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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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方都市報 | 發布時間:2023年09月14日|||
摘要:
9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通報貴州省金沙縣建材壟斷案處罰決定書。本案合計罰款高達600萬元,涉案的4家建材企業達成并實施固定價格和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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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通報貴州省金沙縣建材壟斷案處罰決定書。本案合計罰款高達600萬元,涉案的4家建材企業達成并實施固定價格和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行為。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認為,涉案企業雖有積極配合調查的從輕情形,但為實施壟斷先后簽訂多份協議,存在兩個壟斷行為且持續時間長達5年之久,對市場競爭的毀損尤其嚴重。因此,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后認為,原則上不得從輕、減輕處罰。 約定形成“新型建材經營體”,統一分配混凝土銷售利潤 通報顯示,本案源自畢節市紀委監委“6.25”專案組的問題線索,2022年8月8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 涉案四家建材企業分別為金沙縣遠大新型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沙遠大”)、金沙縣奧克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金沙奧克”)、貴州省金沙縣節能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沙節能”)、貴州朗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稱“貴州朗月”)。 這四家企業均具備相應資質,主要在畢節市金沙縣經營混凝土攪拌制品生產、銷售等業務,各家企業經營品種相同,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2016年11月,涉案四家企業簽署《去產能自愿整合協議》約定形成新型建材經營體——金沙遠大作為甲方占有47%的份額,金沙奧克和金沙節能作為乙方占有33%份額,貴州朗月作為丙方占有20%份額。 《去產能自愿整合協議》約定,丙方將其預拌混凝土廠承包給甲方和乙方經營,承包費用每年800萬元,時間從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3月,三方決定將貴州朗月租賃費用由每年800萬元降為每年600萬元。 2016年12月,甲方和乙方簽訂了《聯合生產經營協議書》,雙方對聯合經營的生產、銷售、管理、聯營時限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了約定。這一聯營期時長為五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雙方共同租賃的貴州朗月年租金800萬元,由甲乙雙方各按50%承擔;聯營后結算的利潤按甲方55%,乙方45%的比例分配。 根據約定,甲方(金沙遠大)作為聯營的主要生產企業,乙方(金沙奧克和金沙節能)作為備用的生產企業。雙方還通過抽調人員成立物資采購、生產管理、銷售經營部門,統一管理銷售合同,統一開具銷售票據,統一管理協議方所有銀行賬戶并設立共管賬戶的方式,實現了對商品混凝土價格的固定統一。 到了2022年1月,甲乙又簽訂了《聯合經營期滿結算協議》,同意將聯營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并對聯營期間債權、債務等進行結算。 通過上述種種協議,涉案各家企業分配了聯營期間的商品混凝土銷售利潤,實施了分割銷售市場的協議。 根據《反壟斷法》,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或“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壟斷協議。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認為,涉案四家企業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破壞本應由供求關系等因素決定的金沙縣商品混凝土市場,損害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壟斷行為對市場競爭毀損嚴重,不予從輕減輕處罰 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外,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涉案4家企業處以上一年度(2021年)銷售額2%-5%的罰款,合計罰款600.82萬元。 其中貴州朗月的處罰比例為2%,罰款18萬元,為四家最低;金沙遠大的處罰最重,處罰比例為5%,罰款352.25萬元;“打包”在一起的乙方——金沙奧克和金沙節能都被處以4%罰款115.28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金沙遠大、金沙奧克和金沙節能的申請,本案曾于2023年7月依法舉行聽證。 金沙遠大辯稱,與其他涉案企業為緩解企業生存壓力、增強競爭力而簽訂相關協議,無壟斷市場的主觀意思表達;且4家企業在金沙縣不具備較高的市場份額,經營期間也未固定或變更價格,未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再加上金沙遠大未起到牽頭作用,還有積極配合調查的情形,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金沙奧克與金沙節能則提出,聯合經營的行為符合《反壟斷法》自愿擴大經營規模的規定,且簽訂的協議未限制其他經營者進入金沙混凝土市場,未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利益。金沙奧克與金沙節能是關聯企業,互控經營是正常市場行為,因此不認可對二者的違法認定。 在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看來,涉案企業提出的意見均不成立,不予采信。首先,本案存在達成壟斷協議的客觀事實,且實施壟斷協議事實確鑿。本案相關證據證明涉案企業參與了協議壟斷行為并簽章認可,存在主觀故意;也證明了涉案企業實施了固定或變更價格和分割市場的壟斷協議行為。 針對金沙遠大的意見,貴州省市場監管局指出,在達成、實施壟斷協議中,開展了電話聯絡和協議提議、協議起草等事項,金沙遠大牽頭地位和牽頭作用明顯。 至于金沙奧克與金沙節能的說法,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認為,涉案三方4家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前提。金沙奧克與金沙節能的聯合經營行為,亦不屬于《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任一情形。此外,本案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是4家企業達成實施壟斷協議行為,而非基于金沙奧克、金沙節能之間的合并經營行為。 在處罰考量,涉案企業雖有積極配合調查的從輕情形,但為了達成實施壟斷行為先后簽訂多份協議,存在固定價格和分割銷售市場兩個壟斷行為,且持續時間長達5年之久,對市場競爭的毀損尤其嚴重。因此,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后認為,原則上不得從輕、減輕處罰,給予提出聽證申訴的三家企業一般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沒有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釋,當事人歷年混凝土供應合同和對應銷售票據保存不齊全,不能完整統計達成協議后的銷售數量,加上商品混凝土價格受原材料價格波動、產品運輸距離等因素影響實時發生變化,各家企業在假定競爭狀態下的收入無法合理計算,其違法所得無法科學合理計算,因此該案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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